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选编(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索引号 | 620702065/2024-0010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明永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9-18 09:34:00 | 是否有效 |
一、政策依据:《甘人社厅关于印发2020年开发3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厅2020年新增开发2万个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乡村振兴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的通知》。
二、补贴范围: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责任心强可以胜任相应工作的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一、二类低保对象,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除外。
三、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县两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岗位补贴指导标准为500元/月,资金申报、使用等按照国家和岗位开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1.公告。镇政府在符合条件的村,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岗位报酬等;2.申报。符合条件的已脱贫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申报,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等相关资料;3.审核。镇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4.公示。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5.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县人社局审核后,由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6.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镇政府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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