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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表日期:2024-09-03 10:09:27 发布机构:龙渠乡
索引号 620702064/2024-0006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龙渠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9-03 10:09:27 是否有效

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第二,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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