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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9-19 11:07:35 发布机构:甘州区乡镇;梁家墩镇
索引号 /2023-0034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甘州区乡镇;梁家墩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9-19 11:07:35 是否有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22〕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市(州)、县(市、区)更大用地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省政府将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事项授权和委托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审批,特制定本方案。

一、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将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含兰州市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涉及土地征收的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授权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批准。

(二)将除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等3种情形以外的土地,且属于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含兰州市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审批事项,委托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审批。

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按照授权权限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按照委托权限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授权和委托权限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三)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审批。

(四)省政府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委托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审批。

上述授权和委托事项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授权和委托事项不包括省政府承接国务院授权委托事项。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不得擅自扩大授权和委托审批范围及内容,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和委托。

二、工作任务

(一)审查内容。各地要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重点审查报批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及各类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落实年度计划指标,完成阶段性“增存挂钩”处置任务;是否符合土地征收条件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是否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类、面积、权属是否准确清晰,涉及违法占地的是否依法处理到位等。

(二)审批流程。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除保密需要外,全部在“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中运行。县级在审批系统中提交报件资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政府审议或政府委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议,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批复文件和审查报告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其中:委托事项批复文件由省自然资源厅在审批系统中进行编号,并加盖“省政府土地征拨专用章”;只涉及国有农用地转用的授权事项批复文件由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印发。

(三)其他事项。批次用地审批前,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用地审批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纸质档案由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永久存档。

三、职责分工

(一)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承接和落实工作,对照审查内容,坚持“带图审批”,严格审查把关,在授权和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承担授权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征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受省政府委托,以省政府名义参加复议听证或出庭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省自然资源厅职责。采取定期抽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接授权和委托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地规范行使土地审批职权。加大土地审批业务培训,规范审查标准和流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土地要素保障效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及时制定本地区承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工作情况向省政府进行报告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

(二)节约集约用地。省自然资源厅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控,依据各地近5年平均供地量和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数量,按季度分解后由各地先行预支,并根据当年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调整预支数量。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三)强化技术支撑。省自然资源厅要不断提升国土空间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切实发挥好“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的保障作用,确保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一张图”基础数据真实准确,进一步提高土地审批质量和效率。

(四)严格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每季度不少于30%的比例对各地承接用地审批事项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审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审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将暂停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直至收回授权和委托事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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