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中怎么规定土地征收标准的?
索引号 | 620702062/2024-00049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靖安乡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4-20 09:00:00 | 是否有效 |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
对播种的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货,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圈舍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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