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花寨乡>农村危房改造

张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节选一)

发表日期:2024-11-11 10:54:17 发布机构:花寨乡
索引号 620702061/2024-0009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花寨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11-11 10:54:17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保障安全的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充分考虑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注重风貌的要求。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探索建立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管理,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协助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引导村民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第五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村民建房规划许可、用途管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指导村庄规划编制。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协同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用地规模,明确建设用地与铁路公路、文物保护、架空线缆、河道管理、防洪减灾等法律规定的控制范围和距离。村庄规划应当延续村庄传统风貌和建筑布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地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与村庄的传统格局、自然风貌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历史遗存。在村庄规划中应当控制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以二层及以下低层住房为主。

第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尊重村规民约和村民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县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鼓励对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古民居、传统民居等实施原址保护。新建、改建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农房为主体,结合地区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传统文化等,营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村容村貌,因地制宜推广“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

第九条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单列安排,全面保障,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报实销。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在符合乡镇、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对农房实施改扩建、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建农村住房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手续,使用原宅基地改造或者建设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村住房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