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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9-18 09:40:22 发布机构:花寨乡
索引号 620702061/2024-0007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花寨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9-18 09:40:22 是否有效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08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把公租房保障作为托底基本民生和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重要举措,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检查调研中发现,公租房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界限模糊,保障对象交叉问题突出,部分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不规范,如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按规定应退出而未退出,进城务工人员配租公租房申请证明材料简单化,个别住房保障家庭违规重复申领享受待遇或虚报家庭收入、住房等资料骗取住房保障待遇等。

目前,公租房保障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目录,为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更好发挥公租房保障基本民生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今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四五”发展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履行住房保障工作主体责任,将规范发展公租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合理设置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紧盯申请、审核、退出、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严格落实,有效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各地要进一步研究国家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后,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合理化调整,统筹处理好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关系,处理好城镇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非城镇户籍的家庭人员关系,因地制宜,规范发展公租房。

二、因地制宜,统筹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供应,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应保尽保,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在房源有富余的市、县,也可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并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相衔接。各市、县要进一步明确公租房保障的范围、目标和措施,建立公开化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加强准入审核,确保保障对象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要完善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公租房租赁补贴原则上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各市、县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和补贴标准,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能够租赁到适宜的住房,满足保障对象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兰州市作为我省唯一列入全国71个给予公租房建设中央资金支持的重点城市,要充分调研公租房需求情况,有效增加供给,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建设筹集公租房。

三、明确标准,合理简化申请审核程序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公租房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及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租房准入标准和收入线标准等条件(原则上每3年重新修订完善一次),重点明确住房保障标准和收入准入标准,在提供收入证明时需用人单位和社区或街道加盖审核公章。在房源富余的市、县,对非城镇户籍的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家庭申请公租房的要设立一定时间段的城镇社保和居住证等条件。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强化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原则上只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收入证明、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同意核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的承诺书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能通过部门协同掌握的材料一律取消。要切实拓宽申请受理渠道,在服务窗口受理的同时,开通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实现申请受理常态化。要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健全与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具体流程和时限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租房退出机制

各地要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的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要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依法依规及时退出公租房保障。各地要加强对承租人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承租人资格复核制度,原则上在租赁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不再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违反国家、省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退回公租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搬迁期内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五、强化措施,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要进一步推进公租房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按要求将公租房房源数量、在保家庭、轮候家庭3类基础数据及关联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要准确详实规范。要建立完善多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申请受理审核机制,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要通过住建部新版公租房信息系统,办理新发生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签订合同、报修、腾退、租金扣收、补贴发放等业务,实现公租房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要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运营管理负主体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公租房,要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制度,对公租房保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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