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花寨乡>农村危房改造

宅基地上建房“六不准”

发表日期:2024-07-09 10:50:56 发布机构:花寨乡
索引号 620702061/2024-0006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花寨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7-09 10:50:56 是否有效

近些年来国家对于农村建房的管控很严,若是想要在农村建房首先就需要了解国家法律和建房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建房有“六不准”:

一、不准随意多层修建

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为的是加强新农村建设,统一房屋规划,保障房屋安全。

二、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

农村建房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各地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是有标准的,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一户多宅或超占宅基地的现象是不合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罚措施是拆除。不过也要注意,不是所有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都不允许,这里要处罚的主要指的是非法的“一户多宅”,像通过合法继承获得的宅基地,就是被允许的,但是,私自占有的、没有经过合法买卖程序获得的,这类宅基地上的房屋就面临着拆除的危险。

三、不准随意翻修农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四、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不准擅自改变用途

宅基地就是用于盖房子的,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是会受到严厉处罚的,直至拆除。但根据2018年10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有条件的农户可以修缮、改造自有住房发展民宿。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提出: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六、不准未批先建

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未批先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必经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

二、先提完申请待村民小组收到申请以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进行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的理由、拟用地的位置和面积,拟建房的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组织成员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查。

四、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人的意见等。

五、在上述的审查通过以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主管部门。没有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的,这些事项已经统一交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可以直接向村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到乡镇主管部门。

六、在乡镇主管部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的申请以后,他们应当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供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

七、经过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之前向乡镇主管部门或授权牵头的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的用地范围,乡镇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际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的位置。

八、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批准面积、资质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验收意见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