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州区农村空置房老旧房屋 拆除复垦范围及补助政策界定办法
索引号 | 620702080/2021-00023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火车站街道办事处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1-08-17 09:58:07 | 是否有效 |
一、拆除复垦范围界定
1.常年在外定居、务工、创业的农户,原有房屋常年闲置的,纳入拆除复垦范围。
2.已搬迁入住小康住宅楼的“一户两宅”农户,有养殖小区和储物房的,原有房屋纳入拆除复垦范围。
3.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统一规划修建住宅区和养殖区的村社,原老旧房纳入拆除复垦范围。
4.其他自愿拆除旧房并退出宅基地的,纳入拆除复垦范围。
5.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不再使用的危旧房屋,可纳入拆除复垦范围。
二、补助政策及相关情形界定
1.以宅基地使用证(或以宅基地登记底册)为依据,“一宗宅基地”的全部房屋只能认定为一院房屋。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两户及两户以上居住的(一宅多户),按照实际拆除情况分摊补助资金。若全部拆除后,按照一院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该院所有农户共同享有。若一宗宅基地住两户人家,只拆除一户房屋的,无论两户之间是否有隔墙,只补助二分之一资金。
2.属于“一户多宅”的,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认定为一院房屋,只能享受一院房屋拆除补助;属于本人宅基地的,房屋拆除后由本人或家庭成员享有补助资金;属于购买他人住宅后由本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拆除后由房屋购买者享有补助资金(村委会须出具相关购房证明)。
3.农户购买村社会议室、库房等用于本人居住的,房屋拆除后由房屋购买者享有补助资金(以会议记录、入账凭证为依据,房屋购买时间在2018年7月16日之前且已经过集体研究进行了财产作价处理、上缴购房款的可享受补助资金,房屋购买时间在2018年7月16日之后的不享受补助资金);农户购买村社会议室、库房等用于本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享受补助资金;农户租赁村社会议室、库房居住或使用的,不享受补助资金。
4.产权归村社集体所有、不再使用的空置房老旧房(如:会议室、库房等),拆除后不享受补助资金;农户营业性生产用房(如:属于非住宅性质的闲置门面、工房、店面等),拆除后不享受补助资金。
5.孤寡老人过世遗留房屋进行拆除复垦的,可纳入拆除复垦范围。房屋拆除后,如果无法确定继承人,按照产权归集体所有进行处置,不享受补助政策;如能确定继承人或有多个继承人,由乡镇、村两级干部监督指导,协调达成书面意见,继承人、乡村干部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作为重要资料装入空置房拆除档案,并确定一人为户主,房屋拆除后可享受奖补政策。
6.虽然对空置房老旧房屋进行了拆除,但未经统一规划批准,而重新选址私自修建住房的,不得享受空置房老旧房屋拆除复垦补助政策。
7.其他不属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拆除后不得享受空置房老旧房屋拆除复垦补助政策。
8.严禁张冠李戴、冒名顶替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假借空置房老旧房屋房主名义安排他人为房主,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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