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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补贴资金政策公告

发表日期:2024-11-15 09:33:09 发布机构:党寨镇
索引号 620702070/2024-0008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党寨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11-15 09:33:09 是否有效

为便于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省农业农村厅围绕补贴目录清单,全面梳理相关补贴管理政策,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六项补贴政策进行解读,现公告如下。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一)资金用途和支出方向。鼓励各县区创新方式方法,引导农民将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重点用于开展耕地地力保护。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强化示范引领,积极引导农民采取增施有机肥和农家肥、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深松整地、治理撂荒地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高种地养地意识,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支持群众购买化肥、农药、地膜、种子等粮食生产资料,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二)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原则上为具有土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实际补贴面积以二轮承包面积或确权承包地面积为主。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截至2022年底仍未整治到位的撂荒地,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撂荒地坚决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省级当年实际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可结合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土地确权面积、粮食产量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充分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引导农民将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开展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生产。

    (三)发放流程。原则上按照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申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流程发放。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数据采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补贴发放需要,在采集完善补贴对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据年度补贴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

    2.公示申报。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3.数据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报送的补贴对象信息、补贴发放数据等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补贴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

    4.补贴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发送补贴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的惠农“一卡通”账户,并向补贴对象发送短信通知。

    5.账务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会计核算主体,在资金发放后,应按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收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县级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项目管理处室: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张康谊;联系电话:0931—8179295)

    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依据和标准。为切实提高我省口粮自给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种植小麦、青稞的积极性,省上对各地小麦种植1万亩以上、藏区青稞种植0.5万亩以上的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根据种植面积测算分配,切块到县。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补贴管理及发放。各地按照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3号)要求,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项目管理处室: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张康谊;联系电话:0931—8179295)   

    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一)资金用途和支出方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二)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的农机具按照所属种类品目及关键参数分成若干档次,同一档次的产品享受相同补贴额。具体产品补贴额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年度《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为准。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补贴管理及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可自愿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并按规定投送或提交有关资料。

    3.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4.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5.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项目管理处室:厅农机化管理处;联系人:邵 博;联系电话:0931—8821153)

    四、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政策

    (一)资金支出方向和用途。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强制免疫、扑杀、销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劳务补助。

    (二)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经费支持对象是村防疫员。补贴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0 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00元,市级和县级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进行补助,确保防疫员工资每人每年不少于4000元。

    (三)资金发放流程。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经费在春秋两季动物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金额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支付到防疫员个人账户。(项目管理处室:省畜牧兽医局计划财务处;联系人:高亮;联系电话:0931—8179108)

    五、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一)资金支出方向和用途。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或布病、包虫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

    (二)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补贴标准: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补助1200元),肉牛3000元/头,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80%,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为20%。奶牛和羊的扑杀补助标准:奶牛960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480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4800元/头;羊600元/只,中央财政补助400元/只,省级财政补助200元/只。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以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三)资金发放流程。强制扑杀补助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通过惠农“一卡通”将补助直接兑付到养殖户本人账户。(项目管理处室:省畜牧兽医局防疫处;联系人:王翔;联系电话:0931—8179095)

    六、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一)资金用途和支出方向。主要用于对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寺院和寄宿制学校等予以补助奖励。

    (二)发放对象和补奖标准。

    1.补奖对象: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补助奖励对象是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且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的农牧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寺院和寄宿制学校等单位。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纳入补助奖励对象范围。

    2.补奖标准:省上按照青藏高原区黄河流域(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青藏高原区其他区域(肃南县、天祝县、舟曲县、迭部县)、西部荒漠区、黄土高原区差异化补奖标准和实施面积测算补奖资金,各市州可结合草原补奖资金规模,科学合理确定草原禁牧、草畜平衡面积和具体发放标准。具体测算标准如下:

    禁牧补助标准:青藏高原区黄河流域28.22元/亩,青藏高原区其他区域21.67元/亩,西部荒漠区3.56元/亩,黄土高原区1.81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标准:青藏高原区黄河流域3.35元/亩,青藏高原区其他区域3.35元/亩,西部荒漠区1.96元/亩,黄土高原区1.01元/亩。

    (三)资金发放流程。草原补奖资金严格按照乡镇(街道)组织采集信息、村级公示、部门汇总审核、财政兑付资金的程序,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名称。

    1.数据采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补奖资金发放需要,在采集完善补奖对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据年度补奖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当年分户发放花名册。

    2.公示申报。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奖政策名称、补奖对象、补奖标准和补奖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奖发放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

    3.数据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街道)报送的补奖对象信息、补奖发放数据等进行汇总;并将补奖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通报县级财政、林草部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补奖对像草原是否纳入第三轮补奖政策实施范围,补奖对象是否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

    4.补贴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参照工资统发流程,向代理银行发送补奖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奖资金拨付至补奖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向补奖对象发送短信通知。

    5.账务管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县级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县级财政部门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项目管理处室:省畜牧兽医局饲料饲草处;联系人:朱建章;联系电话:0931—817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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