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 620702069/2023-00123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大满镇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10-31 10:06:50 | 是否有效 | 是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界定、核查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及认定程序等,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对家庭中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核算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依托“金民工程”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及各级已有系统平台建设基础,逐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尽快实现覆盖全国、统筹城乡、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深化拓展功能应用,科学设置预警指标,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民政部门要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单位原则上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地民政部门要以县(市、区、旗)为单位,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并逐级上传,加强数据共享,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不断完善。要畅通申报渠道,优化流程,方便申请人自主申报。要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各地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地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四、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各地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六)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可及性、便捷性。
(二)落实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鼓励引导更多困难群众通过勤劳改善生活,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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