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 620702069/2023-00096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大满镇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7-28 11:50:28 | 是否有效 | 是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干部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级干部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中共甘肃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对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干部,指村党组织(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下同)书记、村委会主任(含“一肩挑”人员),专业化管理村党组织书记、选派到乡村振兴重点村和脱贫村驻村工作队中的第一书记,副书记、副主任和村文书。
第三条村级干部由乡镇党委管理。乡镇党委要建立村级干部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规范管理。村级干部档案应包括村级干部履历表、学历档案、党团材料、任免文件、表彰奖励、组织处理、年度考核材料和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村党组织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2.主持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扎实推进经济发展、基层社会治理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
3.加强村党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农村党支部建设标准化,严格组织生活,强化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做好发展党员和村级后备力量储备培养工作。
4.健全并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5.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6.健全完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做好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2.主持制定和实施本村发展规划。
3.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国家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做好本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管好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权益。
6.积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调解矛盾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第六条其他村级干部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村“两委”分工,做好分管和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第三章选拔使用
第七条选任村级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坚持以政治觉悟高、群众威信高、服务能力强、纪律作风强的“双高双强”为标准,选优配强村级班子。
第八条选拔使用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注重能力、群众公认原则;
4.依规选任、依法选举原则。
第九条村级干部应当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带富致富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身体条件。新选任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的,经乡镇党委审核,书面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村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村级干部,严格执行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实行村级干部任职资格联审。村党组织书记拟任人选、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提名人选产生后,乡镇党委进行任职资格初审,并报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委监委机关、政法、公安、法院、民政、人社、信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资格联审。任职资格联审通过后,由乡镇党委按规定程序组织选举或任命。
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选举工作结束后,乡镇党委向区委组织部报送选拔任用过程及结果,由区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对于违反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名或担任村级干部:
1.政治上的两面人,诋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阳奉阴违,敷衍塞责的;
2.传播和散布不利于党和政府决策部署实施的不当言论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有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破坏经营秩序、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5.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6.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家族势力干扰基层公共事务的;
7.开展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的;
8.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或违反党纪党规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的;
10.受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限未满的;
1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宜继续任职的;
12.长期无理上访或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
13.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
14.搞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道德品质低劣等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15.不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使用家庭暴力的;
16.不遵守村规民约,不履行村民义务的;
17.现行政策规定不能进入村“两委”班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第十四条选拔使用村级干部要不断扩大选人视野,拓宽用人渠道,采取内选、公推、外引、下派等方式,注重从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地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中优秀分子中选拔。对一时确无合适人选的村,可以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的界限进行选拔。区直机关、乡镇党委可选派优秀后备干部、优秀乡镇机关干部,按照法定程序到村上任职或挂职。
第十五条坚持“优化结构、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合理定编”的原则,根据村人口数量设置村级干部职数,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选配3名村级干部;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选配4名村级干部。提倡村“两委”委员交叉任职和村级干部兼任社长。
第十六条村级干部因死亡、辞职、离职、被罢免等原因造成空缺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当在1个月内补齐配强,其他村级干部应在3个月内进行补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村内同时担任村级干部。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村级干部教育培训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培训和年度轮训,乡镇党委负责对其他村、社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村级干部教育培训应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民主管理,现代农业、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实用技术和服务群众等方面内容。可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和本地实际,进行其他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村级干部教育培训,要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年度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56小时。可采取以下方式方法:
1.日常教育。包括“三会一课”、专题学习以及干部自学。
2.任职培训。新任村级干部6个月内应安排任职培训。
3.集中培训。区上每年对村级干部普遍轮训一次,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的轮训时间不少于3天或24学时。乡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级干部集中学习培训。
4.每年定期选派一批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到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提升能力。鼓励村级干部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条加大村级干部教育培训资金投入,区财政在年初预算时安排村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各乡镇参照区财政标准,配套专项资金足额保障村级干部培训经费。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坐班值班、请销假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除规定上班时间外,每天至少安排1名村干部在村值班,确保群众有事随时找得到人,突发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响应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操办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应事前向乡镇报备。村干部连续请假7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审批备案,连续7天以上的由乡镇党委审批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专业化管理村党组织书记请假1-3天的由乡镇党委审批,3天以上的由乡镇党委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除特殊情况外,村干部每年请假天数不得超过40天,超过40天的,年末由乡镇党委核实相关情况后向区委组织部作出备案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严肃开展述职述廉工作。严格执行《甘州区村“两委”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结合履职情况向乡镇党委、村党员大会述职述廉,并向村民(代表)会议通报情况,接受乡镇党委考评和党员、群众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和任职资格联审制度,乡镇党委每年对村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将平时了解掌握、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以及巡察、审计等情况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对不合格不胜任、群众意见较大的依照有关程序予以调整,对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理事长的依照有关程序予以罢免或责令辞职。每年11月对现任和离任村干部档案进行一次集中整理完善,查漏补缺。严格落实《甘州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任职资格联审制度》,乡镇应每年11月对现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任职资格进行一次联审,坚决把不符合条件的成员清理出去,切实净化基层干部队伍。
第六章监督约束
第二十五条实行承诺践诺制。每年年初,村级干部根据工作职责,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报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前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使村干部干有目标、评有标尺。每年年底,结合“双述双评”进行大会述职、民主评议。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村级干部要提前3天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7日内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级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决策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法程序进行。全面落实党务、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1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资金管理。乡镇纪委对集体经济体量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廉政风险高的村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区委组织部、民政、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充分发挥合力监管作用,健全“提级监督”与日常监管监督贯通长效机制,对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违规使用、挪用、侵占集体“三资”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查。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对本乡镇各村集体经济集中开展一次审计。严厉查处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等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九条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合力。乡镇党委政府主抓、乡镇纪委牵头、相关站办中心配合,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集体参与,围绕村级重点事项每年开展1次监督检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每半年向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情况,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乡镇纪委每年至少听取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汇报,督促村干部履职尽责,规范权力行为。
第三十条村级干部任期届满或因个人原因、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原因离任的,乡镇应在村级干部离任前组织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严格落实村干部廉洁承诺和谈话诫勉等制度,对不称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针对村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及乡镇纪委要及时进行约谈,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情节严重的,报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查处,涉嫌违法和涉黑涉恶涉宗教问题的要及时移交政法和公安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健全宽严相济容错纠错工作机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规范问责、精准问责。落实容错纠错办法,对因政策把握不精准、主观恶意不强而轻微违纪违法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和宽严相济要求,注重批评教育、整改提高。对经核查属于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村干部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及时公布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支持受诬陷村干部继续担当作为。
第三十三条村级干部离任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对拒不交接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或无理取闹,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考核激励
第三十四条村级干部的考核由区委组织部统一指导,乡镇党委具体实施。乡镇党委对村级干部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按年度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据此对村级干部进行考核。考核村级干部主要围绕思想品德、作风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乡镇党委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制定出操作性强的考核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村级干部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主要以检查工作、个别谈话、走访村民、专项调查等形式,掌握了解村级干部的平时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在年终通过开展“双述双评”活动,依据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村级干部做出综合评价。年度考核优秀的及时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基本称职的通过诫勉谈话督促整改提升;不称职的进行组织调整、罢免或责令辞职。任期考核结合村级干部任期最后一年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三十六条 建立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和关心关爱措施。村级干部年报酬补助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社干部年报酬补助标准按村级干部年报酬补助标准的30%确定。村党组织书记依法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每年按不低于4.5万元确定;村级干部兼任社(组)干部的,可享受社(组)干部报酬一定比例的误工补助,村级干部原则上最多兼任一个职务。乡镇党委每2年组织村级干部开展1次健康体检,完善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待遇保障机制。
第三十七条 设立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报酬。村级干部要集思广益,挖掘潜力,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对集体经济收入超过20万元的村,允许按照不超过当年集体经济收入新增部分的10%提取奖励资金,由乡镇制定监管办法。奖励标准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由乡镇党委审批确定。
第三十八条乡镇党委要为村级干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支持他们依法办事、秉公办事,按照《甘肃省村级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可为现任村级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关心离任村干部,在严格落实《甘州区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补助政策的基础上,重大节日期间要组织慰问离任村干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九条进一步健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机制,乡镇集中换届时全区至少有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举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并依法登记为公务员。落实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常态化机制,打通村干部向上“通道”。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村级干部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追究问责,分别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一条书面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1.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出现一般性工作失误,对村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群众办事或来访,态度粗暴或推诿拖延的;
3.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7天以上的;
4.一年内无故缺席村级或者上级工作会议2次的;
5.无故不参加乡镇或区级以上学习培训或没有完成规定学习培训任务的;
6.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不认真落实维稳措施,引发一般性治安案件的。
第四十二条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党委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1.一年内受到书面检查处理累计2次的;
2.连续2个月不落实“三会一课”“固定党日”制度,党员教育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不及时公开党务、村务、财务的,不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要求的;
4.不按照村级干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培养储备村级后备干部的;
5.村级组织印章管理不严格,使用不规范,对村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受到警告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诫勉谈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党委或乡镇纪委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1.一年内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累计2次的;
2.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不力,对上级部门督查、巡察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3.办事拖沓敷衍、懒政庸政怠政,贯彻执行上级工作要求不力的;
4.不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在村级工作中有铺张浪费行为,非生产性支出超出本乡镇规定标准的,不按时限要求进行财务报账的;
5.违反组织工作程序,不按规定培养发展党员和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的;
6.村级综合工作在年度考核等次为差或村级干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7.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受到罚款处理的。
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乡镇党委向诫勉谈话对象和所在村党组织送达诫勉通知书。村党组织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当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诫勉对象应当在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党委备案。乡镇党委或纪委负责人与诫勉对象谈话2个月后,乡镇党委对诫勉对象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责令辞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劝其辞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停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党委对责任人停职,停职时间一般为3个月,情节较重的为6个月。
1.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2.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中不按程序要求办事,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群众集体越级上访或非正常上访中,村级干部化解措施不到位或不积极配合上级组织化解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4.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
5.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理的。
村级干部停职期满改进工作情况良好的,由乡镇党委研究予以恢复职务;对停职期间改进工作不力或违法乱纪的,由乡镇党委研究给予责令辞职处理。停职期间停发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责令辞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党委对责任人责令辞职。
1.“四个意识”不强,对本村出现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失察,处理突发性事件不力,导致集体和群众利益重大损失的,或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2.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而给村民或村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煽动、参与、组织群众集体越级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
4.充当“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包庇纵容涉黑涉恶人员肆意妄为的;
5.任期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有关制度和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群众反映强烈,或造成多次上访的;
6.“两委”班子不团结、战斗力不强,群众公认程度低,年度考核不称职票超过50%的;
7.有拉票贿选、徇私舞弊或存在干扰换届选举行为的;
村级干部受到责令辞职处理,3日内拒不执行决定的,由乡镇党委研究给予免职处理(或启动罢免程序)。责令辞职的,不参加当年考核,不得提名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等,原则上不作为下一届村级干部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免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之一的,或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组织决定的之一的,由乡镇党委研究后,按照规定程序,对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启动罢免程序)。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履行职务的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有悔过情节并及时纠正错误的;
2.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和挽回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干扰、阻碍组织调查处理的;
2.对投诉人、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陷害的。
第五十条对村级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定性准确、及时得当的原则,根据责任人违纪问题和工作失误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力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是:
1.调查核实。由乡镇党委或纪委派出2名以上的干部组成调查组,进村入户进行调查,重点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走访群众,掌握详细情况,写出调查报告。
2.会议研究。召开乡镇党委或纪委会议进行研究,由调查组进行专题汇报,按照违纪问题和工作失误对应的处理条款,提请会议集体讨论,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3.宣布落实。由乡镇党委或纪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后,派出工作组,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或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宣布处理决定,限期落实。
4.资料归档。村级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乡镇党委、政府要将处理决定上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对形成的处理决定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统一归入村干部档案。
第九章后备干部
第五十二条乡镇党委必须建立一定数量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村级干部后备人选应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选按不少于1:2比例、其他村级干部后备人选按照村“两委”班子职数1:1比例进行储备培养。
第五十三条村级干部后备人选由村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乡镇党委初审,经区委组织部联合有关部门资格联审后,由乡镇党委审批。
第五十四条乡镇党委要把村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村级干部培训的总体计划,并有重点地分配一定的具体工作,安排参加村上的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做好传帮带,促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五十五条建立完善村级后备干部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备用结合,村级干部出现缺额时,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列入的村“两委”其他委员、村民小组负责人等其他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及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不适用于专业化管理村党组织书记。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5月18日中共甘州区委办公室、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州区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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