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政
索引号 | 620702069/2025-0001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大满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1-16 17:21:52 | 是否有效 |
众所周知,2020年以来,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控越来越严。如今,农村的宅基地已经是越来越不好申请了,而且在各方面都会有所限制,比如面积的限制,那么,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中,每户限制多少平方的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那么村民关心的问题来了,超面积的宅基地该如何确权呢?给不给确权呢?这个要分情况对待的。
根据2020年7月2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一文中,第35问答: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是这么回答的: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的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91号文)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的,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标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
由此可见,超面积的宅基地在确权时,是按时间阶段分别处理的,村民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正确认识宅基地超面积后的确权登记问题。
宅基地确权,多大面积算超出标准了?(附31省市宅基地面积标准)
2020年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此次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国家对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情况也采取了分历史阶段的处理方法。
根据《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划分,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他区域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子女的宅基地,可予以优先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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