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转让
发表日期:2024-07-18 20:31:45
发布机构:大满镇
索引号 |
620702069/2024-00069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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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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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满镇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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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7-18 20:31:45 |
是否有效 |
是 |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转让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因为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但其使用权可以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征地宅基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3)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够进行单独转让的,一般说转让都是地随房子一起;(4)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房屋(包含宅基地);(5)受让人没有房屋和宅基地,且符合当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条件。但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