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后死亡,同饮者已尽照看义务,需要担责么?
索引号 | 620702069/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大满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3-17 14:25:08 | 是否有效 |
日常生活中,三五好友聚餐,席间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十分常见,但共同饮酒后死亡,其他同饮者需要担责吗?
众所周知,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属于合法的情谊行为,并不属于危险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饮酒人应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但共同饮酒在增进感情、愉悦心情的同时,也可能因摄入酒精过多影响饮酒人对事物的判断力、精神注意力及身体协调性,即饮酒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风险系数增加,故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提醒、劝阻义务,即明知对方有不宜饮酒的疾病或从事其他危险行为,或发现对方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等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当尽到提醒与劝阻的义务;二、照顾、救助、通知及护送义务,即对方共同饮酒时出现醉酒或明显不适时,共同饮酒人应采取细心照顾、及时送医治疗或护送回家并通知家属等措施。同时,在判断饮酒人是否达到醉酒状态、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过失时应以普通人的一般性认识及可预见范围为合理限度。即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认定,应考虑共同饮酒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共同饮酒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一同吃饭饮酒的行为普遍存在,倘若仅因同桌饮酒即需要对突发事件承担责任,这过于加重日常生活及社交行为的义务负担,不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交往,也违背了法律设置及司法实践的初衷。但此类案件也提醒着每一个人,同桌饮酒需注意分寸,做好自己也做好同伴的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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