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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知识汇编

发表日期:2024-12-05 08:54:44 发布机构:东街办事处
索引号 620702079/2024-0008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东街办事处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12-05 08:54:44 是否有效

一、满足哪些条件,工伤职工可以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所需费用以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满足以下条件,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所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按我省规定执行;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前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3.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4. 职工治疗工伤未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包括情况紧急就近就医的情形);

5.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6.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的。

三、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补缴欠费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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