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电动车“飞线充电”及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通告
索引号 | 620702081/2024-00049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北街办事处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7-01 17:14:40 | 是否有效 |
为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严禁电动车“飞线充电”及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工作通告如下:
一、由于电动车进楼入户充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易引发爆炸事故发生,为维护广大业主(居民)共同利益,严禁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严禁将电瓶拆卸后带至家中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飞线充电”、严禁电动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二、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坚持“集中充电、集中管理”的原则,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电动车充电区域要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电动车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严格落实安全用电各项措施。
三、村(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常态化开展督导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引导居民规范停放电动车,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及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提升居民用电安全、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四、业主(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电动车有序停放于指定停车位、于集中充电桩处进行充电。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或向物业服务企业和有管理权限的监管部门反映。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涉及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罚;对于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强化监督管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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