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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指南

发表日期:2024-05-06 17:08:23 发布机构:甘州区街道办事处
索引号 /2024-0001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甘州区街道办事处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5-06 17:08:23 是否有效

一、民事法律援助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主张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

(十一)请求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十二)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

(十三)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

(十四)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十五)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在婚姻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

(十六)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及条件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三、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法律援助条件

(一)有合法的诉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四)符合管辖原则。

五、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社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经济困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六、不受申请人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

(六)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

(七)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执行作战或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

(八)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遗属。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个人诚信承诺;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八、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义务

(一)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

(二)及时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

(三)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九、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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