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索引号 | 620702081/2023-00042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北街办事处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7-13 16:28:36 | 是否有效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下同)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的周边线,已建设完成和规划待建绿地的周边线。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依职权做好城市绿线和绿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附属绿地)以及区域绿地;
(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界线、规划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调整,但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因重大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需要调整的;
(四)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城市各类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执行。
第十条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第十一条属于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基本建设审批时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听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验收。城市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醒目的位置设置绿地平面图。已建成的由绿地管护单位负责设置。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发应用当地植物资源,推广种植市树、市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和有益居民身心健康的植物,推广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措施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倒伏、死亡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开发利用城市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园林绿地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城市园林绿地。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城市园林绿化防灾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用考核体系,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实施情况以及绿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11月20日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张掖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8〕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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