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引导激励全社会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意见》《张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甘州区人民政府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成绩突出,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在质量领域的荣誉。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届,原则上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10个,当年申报组织都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由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级财政列支。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报组织收取费用。
第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
第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由质量领域专家、学者、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甘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和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建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
(四)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二)发布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信息,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评审组按程序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确定候选组织名单;
(五)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宣传、推广活动;
(六)承办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建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5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区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审组。
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有关质量、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
(三)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接受过质量管理方面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并掌握卓越绩效模式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第十二条 区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邀请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企业代表、热心群众组成区政府质量奖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区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三)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已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质量提升、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四)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
(五)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区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程序和方法: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应当如实填写《甘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甘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二)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组织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企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资料评审。由专家评审组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集中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交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向其书面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现场评审意见。
(五)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对资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六)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将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确定拟获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提名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人民政府审批。
(七)表彰奖励。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组织,向获奖组织授予区政府质量奖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荣获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应当积极推广先进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持续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引领和促进全社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十八条 荣获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应当每年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和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管理的,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建立获奖组织的定期巡查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缴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获奖后5年内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组织不得继续利用区政府质量奖称号进行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区政府质量奖称号,伪造相关证书和奖杯。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制作、使用与区政府质量奖相近、相似的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三条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及管理,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区政府质量奖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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