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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0-24 18:08:09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620702063/2022-0002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0-24 18:08:09 是否有效
建村2022〕18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农林水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了《甘肃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振兴有效衔接(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9月6日


附件:甘肃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要求,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扎实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工作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目标任务

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为抓手,以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为着力点,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原则,持续做好农村危房动态监测改造,实现动态清零,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地震高烈度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和绿色建材应用,提高抗震防灾能力,提升农房建设品质,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范围对象

(一)实施范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为全省农村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实施范围为全省农村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

(二)保障对象。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的,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等政策的,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一般农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或农房抗震改造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不得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四、工作机制

(一)对象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申请程序。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逐级审批,阳光操作。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退役军人、军烈等重点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房屋认定鉴定。房屋危险程度认定鉴定,由县级住建部门依据《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认定,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评定办法进行认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专业机构作出住房安全性评价称之为鉴定,住建部门作出安全性评价称之为认定)。农房抗震认定鉴定,由县级住建部门依据《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认定,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四)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中的改造质量安全要求。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要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五)补助标准。地方可结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综合考虑地区差异、对象类型、改造标准等情况,整合涉农资金按照“一户一策”方式,科学合理确定当地分类分档具体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六)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甘肃省财政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甘财综〔2022〕27号)要求,按时间节点完成验收、资金拨付。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持续巩固住房安全保障成果。保持住房安全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动态监测和改造,坚决守住不发生住房安全规模性返贫底线。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对重点对象、重点住房、重点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发现一户、鉴定一户、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危房改造计划任务根据当年动态监测情况,增量及时解决、变量动态保障,不限指标、不限名额,实现动态清零。对于无法纳入当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要妥善做好临时安置,及时纳入次年改造任务予以解决。对于危房户和无房户无改造意愿、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安居问题的,在履行确认改造意愿程序后可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原有危房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不得用于居住。

(二)切实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在实现保障对象住房安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统筹推进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加强农房设计,鼓励引导村民选用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确保房屋结构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步实施改水改厕改暖及农房节能改造,配置水暖厨卫等设施,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和绿色建材应用,对农户建房质量安全、抗震结构、建筑节能、建筑风貌等进行科学引导和管控,建设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居住品质,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农房抗震改造计划任务由地方住建部门对有意愿、有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进行摸底统计,合理确定申报计划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不断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

(三)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结合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建立“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县级随机巡查、省市监督抽查”的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监测机制,依托《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构建数字化监测体系,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对排查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实时监控、精准施策、分类整治,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或农房抗震改造条件的及时纳入支持范围予以解决,不符合条件的由产权人(使用人)自行整治。力争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甘建村2021〕383号要求,做好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县级住建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每个行政村有1-2名具有建筑专业技能、身体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有责任心的村民作为农房建设工匠,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组建农村建房专业施工队伍,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依托《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库,将乡村建设工匠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将其培训情况、持证情况、业绩情况、信用情况、农户评价情况等纳入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管。

(五)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继续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储备工作,将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争取纳入国家保护名录。建立完善档案信息,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按照村落概况、自然地理、选址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生产生活、民俗文化、村志族谱、交通导览等9部分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推进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设,通过数字化、信息化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共享和发展。研究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与乡村振兴相适应的有效路径,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建立保护发展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住建、财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认真履职、通力协作,做好保障对象认定、房屋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部门间协调联动,深化数据共享、比对和风险筛查预警,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六类人员分类精准、调整及时、管控有序,帮扶到位的住房安全保障防返贫体系,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

(二)加强建设使用管理。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农村危房鉴定技术指南、安全隐患排查和危房修缮加固技术导则,组织施工现场巡查和技术指导监督,强化农户和建设方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要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村〔2022〕59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要按照一户一档,加强农户档案整理和信息录入,规范项目管理。深入开展建新住危整治工作,对实施危房改造建新不拆危仍在危房中居住的,要以发放告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农户,依法依规动员农户限期拆除或搬离,严禁建新住危。

(三)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坚持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各地应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积极落实市州和县区级财政配套资金。鼓励各地结合《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甘肃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乡村建设示范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甘肃省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实施方案》要求,不断加大乡村建设项目统筹力度,配套地方建设资金,围绕钱、地、建、产、治等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政策措施,通过土地增减挂、贴息贷款扶持、整合乡村建设等项目资金、一般债券、引导国有企业参与建设运营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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