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 建设运营管理指引(第二版)
索引号 | 620702008/2023-00046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9-05 16:37:07 | 是否有效 |
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
建设运营管理指引(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村级互助幸福院标准化建设运营,有效提升供给能力和保障水平,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国家标准GB/T 33168-2016)《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50763-2012)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行业标准JGJ450-2018)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全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村级互助幸福院是由乡镇统筹指导、村级组织主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为本村及周边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三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当依托五保家园、日间照料中心等现有农村养老设施,或党群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闲置校舍等现有闲置公共服务资源,因地制宜、统筹设置,房屋结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四条新建村级互助幸福院宜选择在老年人相对集中区域建设,充分利用、共享党群活动中心阵地、村民广场、村卫生室、理发室、爱心超市、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实现同址规划或毗邻建设。
第五条新建村级互助幸福院可以按照老年人需求和服务功能确定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重点保障厨房、餐厅、休闲活动场所用房需求。应有一定的室外活动空间。
第六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建筑及其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且符合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 50763)的规定。
第七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应接受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业务指导,设施设备、人力资源与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相互支持补充。
第八条村级互助幸福院以农村留守、空巢、分散特困供养等困难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应为老年人提供助餐、休闲和紧急救援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拓展助浴、助洁等其他服务。支持五保家园与村级互助幸福院融合发展,推广“集中居住、分散供养”照料模式,为村级互助幸福院可持续发展探索多种路径。
第九条倡导邻里相帮、互助养老,引导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发挥自身作用,实现老人之间的互帮互助、互相照看、互相服务。引导发展为老志愿服务队伍,采取“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形式帮扶高龄、失能老年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团体以及爱心人士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名称应统一设置,基本格式为“XX村互助幸福院”。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在显著位置设置“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标识牌。
第三章功能设置
第十一条村级互助幸福院设施应包括厨房、餐厅、老年活动室、卫生间等,在满足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鼓励一室多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洗衣间、洗浴房等,且符合适老化要求。
第十二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可以参照现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国家标准GB/T33169)配置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村级互助幸福院供餐助餐设施应符合国家食品、消防安全要求,既能为在互助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又能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第十四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应结合老年人实际需求,在活动场所配置电视、民间乐器,扑克、象棋等娱乐休闲设备、器具;室外场地应搭建老年人遮阳避雨、乘凉纳闲的简易设施。
第四章适老化改造
第十五条村级互助幸福院有台阶的,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台阶、坡道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第十六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公共活动区域应做好防滑处理,安装扶手,配置无尖角桌椅。
第十七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室内外装修色调应减少冷色调、增加暖色调,营造温暖舒适的环境。
第十八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公共卫生间,应尽量避免地面高差,并设置安全辅助设施;宜选用推拉门或内外均可开启的门;地面材质应防滑;应使用坐便器(坐便椅),有需要的可设置助起架。
第十九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如设置公共洗浴间,地面铺装平整、防滑,排水良好。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设备,配有易于识别的冷热水标识。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助浴椅。
第二十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如设置公共洗衣间,应设有洗衣机、水池及消毒设施。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测、维修、更新,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二条村级互助幸福院食堂应符合现行的《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原料控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第二十三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及时维护检测电器线路安全,特别关注燃气使用安全,定期开展燃气管道、通风、设备、灶具、报警器、阀门检查,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四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建立洪涝灾害、地震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的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排查,避免因强降雨、洪水、大风、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应经常性开展宣传引导和职业道德教育,协助政府开展养老服务政策普及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防范非法集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安全生产、数字助老等宣传工作,杜绝欺老虐老事件发生。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建立可持续运营支持机制,按照乡镇指导、村级主办、村民互助、公益参与的原则开展服务,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工作人员、有运营经费。
第二十七条村级互助幸福院经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原则上交由村委会负责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且经验丰富、优质诚信的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养老企业等社会力量运营。
第二十八条村级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运营村级互助幸福院,运营后十日内,应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内容包括:村级互助幸福院名称、详细地址、场所权属、占地面积、设施面积、运行管理方式、负责人信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应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村委会应明确1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村级互助幸福院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民政协理员、社工等人员专业特长,兼职村级互助幸福院相关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养老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建立服务管理、财务管理、安全应急管理、纠纷调处等制度,并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应指导村级互助幸福院共建共享老年人基本信息、需求评估信息和服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实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村级互助幸福院活动场所应对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吃饭收取成本费,坚持在家庭尽责、个人负担的基础上,多方筹集补贴资金,采取政府补一点、村集体筹一点、社会力量捐一点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村民互助、志愿者服务、发展院办经济等措施,降低运营成本,推动可持续运营。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对村级互助幸福院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运营模式的监督管理,对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定期考核,并建立奖惩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能,对村级互助幸福院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指导解决问题,促进良性运行。
第三十五条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适时完善政策,推动村级互助幸福院可持续运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甘肃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落实。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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