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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单位、医疗机构食堂及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5-08 14:52:30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620702073/2023-0002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5-08 14:52:30 是否有效

夏季来临,气温持续升高、湿气增大,食物容易腐败变质,细菌性食物中毒处于易发、突发、高发期。为及时消除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现就加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单位、医疗机构食堂及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单位、医疗机构食堂及养老机构食堂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各监管所、片区要督促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单位、医疗机构食堂及养老机构食堂切实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查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情况,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落实情况,加工制作过程、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储存、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索票索证、进货查验、企业自查等要求落实情况,引导上述餐饮服务单位通过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行为、自查立改等方式,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对于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二、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1.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隐患排查。各监管所、片区要聚焦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和力度,督促落实举办者和流动厨师“双报告制度”,切实做好主动申报、进货查验、规范加工、洗消保洁、卫生防控、食品留样等各环节工作,有效防控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

2.各监管所、片区要对农村集体聚餐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集体聚餐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并根据需要,派员对聚餐餐饮单位进行事前、事中监督,保障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同时定期约谈承办大型集体聚餐餐饮单位负责人,切实增强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身管理。

3.进一步加强对村级协管员、流动厨师的培训和考核。要定期对村级协管员开展考核,按照“事前有申报、过程有监管、事后可追溯”的管理工作机制,督促其充分发挥日常巡查和监督作用,及时将农村聚餐情况线索向所在辖区监管所进行汇报。对履职尽责不力、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的,要加强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工作责任。要完善辖区内的流动厨师档案,监督指导流动厨师及从业人员参加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三、加强医疗机构食堂及养老机构食堂监管力度

各监管所、片区要围绕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食堂证照情况、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加工操作,特别是环境卫生、加工制作、餐饮具洗消、备餐、食品留样等重点检查环节,对辖区所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食堂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排查,严禁出现超范围、超负荷经营现象。要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食堂立刻开展自查自纠,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积极宣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通过政策宣传、解读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压实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四、强化宣传,提升食品风险防范能力

各监管所、片区要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餐饮单位负责人定期检查单位内部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健康饮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防范能力和参与度。

五、工作要求

1.各监管所、片区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针对夏季食品消费特点,大型集体聚餐越来越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排查整治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2.要强化指导,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要把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集体聚餐、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做到边监管,边指导,边规范,形成常态运行的监管机制。

3.各监管所、片区要详细记录监督、检查、整治各环节相关情况,认真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文书、信息报道、影像图片及检查情况小结于5月15日12点前报食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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