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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表日期:2024-08-21 10:40:52 发布机构:甘州区部门;民政局
索引号 /2024-0001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甘州区部门;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8-21 10:40:52 是否有效

一、出台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是认定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金额的重要依据。2011年,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以下简称2011年《意见》),在规范制定低保标准的原则、层级、程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标准确定调整的依据、方法等不尽一致,需要从全国层面加以统筹规范。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近日,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从统一标准确定方法、科学确定量化比例、规范标准确定程序等方面,对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基本原则

《意见》强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共享发展,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坚持适度合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坚持科学规范,以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做到依据客观、方法科学、程序严谨;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低保标准确定方法。

2011年以来,地方按照2011年《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方法确定调整低保标准。从10多年地方实践情况看,消费支出比例法综合考虑居民各类支出,具有计算简便、数据易采集获得、测算成本较低、群众认知感强等优势,且能够更好体现低保制度目标,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采取消费支出比例法作为低保标准测算的主要方法,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确定量化比例。

考虑到各地低保标准占消费支出比例存在一定差异的现状,为指导各地合理确定本地低保标准计算量化比例,《意见》规定,由各地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民政部、财政部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各地量化比例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指导各地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标准。

(三)低保标准确定程序。

《意见》统一了低保标准确定层级、调整时间,规定低保标准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低保标准报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由民政部门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测算,并进一步明确如需要调整低保标准,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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