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基层政务公开>社会救助

特困家庭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发表日期:2024-07-08 11:50:12 发布机构:民政局
索引号 620702008/2024-0004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7-08 11:50:12 是否有效

特困家庭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家庭。

一、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2023年,城市特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920元(每月不低于910元),农村特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260元(每月不低于605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三类制定,全自理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每月不低于150元)、半护理每人每年不低于3612元(每月不低于301元)、全护理每人每年不低于5412元(每月不低于451元)。(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城乡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享受每月100元养老服务补贴。(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3.城乡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100元养老护理补贴。(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4.城乡特困人员中80—89周岁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高龄津贴;90—99周岁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高龄津贴。(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对特困人员从吃饭、衣物、取暖、用水、用电、卫生、环境、健康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

2.应妥善安排特困人员的住房,不得让其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房屋

3.特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或生病住院期间给予日常护理和住院陪护

4.对特困人员进行安全提醒,提高特困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关注特困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必要的心理抚慰

6.妥善管理和保护特困人员的财产

7.尊重特困人员的人格尊严、个性特点、生活习惯,严禁歧视、虐待、遗弃特困人员

8.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县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四、医疗保障政策

1.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2.对特困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3.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4.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5.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五、住房救助政策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责任部门:住建部门)

六、权益维护政策

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涉诉特困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责任部门:司法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