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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 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3-15 10:48:38 发布机构:民政局
索引号 620702008/2024-00019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23〕92号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3-15 10:48:38 是否有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医保局、省残联《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医保局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精神,进一步织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具体认定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认定;特困人员,按照《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甘肃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第二部分第四款规定的标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照《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按照《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认定;其他困难人员由市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优化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以甘肃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系统为基础,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实现城乡统筹、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动态管理的目标。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二)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级民政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个人申请、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逐级上传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乡村振兴部门通过约定的信息共享方式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据汇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做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各市(州)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通过“线上大数据监测与线下铁脚板核实”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要全面开展“党建+救助”工作,将走访摸排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重点走访未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的立即启动救助程序,及时将审核认定结果录入上传至低收入人口数据库。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举措,认真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摸底排查、监测预警和政策落实。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级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转交(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对于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对于情况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核查或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在信息管理平台上予以清除,同时终止救助。

三、分层分类开展社会救助

(一)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专项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方面: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倾斜救助。在甘肃省内发生急危重伤病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教育救助方面: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对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严格落实《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国家助学金分档发放、精准资助。

住房救助方面: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分类分档具体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就业救助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就业救助。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低收入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落实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劳务输转、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告知本人主动申请,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受灾人员救助方面: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三)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可采取直接救助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四)服务类社会救助。深入推进“资金+物资+服务”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切实改善和提升其居住环境、个人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积极推进“阳光家园计划”和城镇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五)其他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救助、殡葬费用减免等。有条件的市(州)可将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省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牵头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负责实施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措施,同时积极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比对、归集。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确保救助政策和资金真正落到困难群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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