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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4-02-18 11:16:01 发布机构:民政局
索引号 620702008/2024-0001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2-18 11:16:01 是否有效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工作要求,助力省委、省政府“结对帮扶・爱心甘肃”工程建设,为结对关爱工作贡献民政力量,省民政厅印发了《甘肃省“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一样是社会上最弱势、最需要关爱的群体。国家于2020年1月起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对于孤儿,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民政部从2019年开始,利用中央彩票公益金,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为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发放助学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但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目前还没有相关助学项目。从实际情况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考上大中专院校后,就学面临的困难亟待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结对帮扶・爱心甘肃”工程建设决策部署,省民政厅党组研究决定,从2023年起,利用省级福彩公益金,实施“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进一步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困难。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们起草形成了《实施办法(审议稿)》。

二、起草过程

参照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实施情况,根据厅党组决策部署,我厅于2023年6月19日起草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20日,征求了14个市州、兰州新区及省财政厅的意见。共收到市州反馈意见建议4条,均予以采纳。省财政厅同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考虑到“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由民政部一家发文,建议我厅参照民政部做法,一家发文即可。7月5日,我们又征求了内部相关处室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全部予以采纳。通过反复修改,并通过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对象和标准、申请、确认和发放、资金测算和拨付、管理和监督、附则。

(一)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组织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

(二)对象和标准。明确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及资助标准。

(三)申请、确认和发放。明确项目申请、初审、确认及资金发放程序。

(四)资金测算和拨付。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在所需资金统计汇总、报批拨付的职责。

(五)管理和监督。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

(六)附则。明确执行日期等相关事宜。

四、名词解释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2.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和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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