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索引号 | 620702008/2023-0005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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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3-10-12 11:04:21 | 是否有效 |
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冰雹、雪灾、沙尘暴、低温、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张掖市减灾委员会
张掖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市减灾委主任,张掖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应急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台、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扶贫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张掖军分区、68307部队、武警张掖市支队、武警张掖市森林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武南车务段张掖火车站、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张掖管理处、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张掖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市减灾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全市灾情;按照市政府指示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慰问和吃、穿、住等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上下拨和市级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市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负责指导、审核农村居民房屋损失核定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2.3.1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市政府领导批示;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救灾救助应急措施。
2.3.2 市政府应急办:配合民政部门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相关部门、单位、驻张部队的关系;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2.3.3 市监察局:负责对减灾救灾资金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4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年度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计划;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2.3.5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6 市科技局:负责减灾救灾科研和科技推广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2.3.7 市工信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国家、省上在张掖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通讯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讯保障;负责指导、审核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8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2.3.9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与市民政局配合,向中央、省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和完善各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救助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并及时拨付中央、省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3.10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11 市环保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3.12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受灾情况评估及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13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市民政局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组织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审核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14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抗旱防汛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指导县(区)开展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15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业病虫害监测防控和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审核农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16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业(含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含草原)、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负责畜牧业等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监测防控和畜牧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畜牧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审核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17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审核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18 市商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审核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19 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自然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组织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自然灾害中文物、图书文献资料等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自然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文化设施重建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审核本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20 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台: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市减灾办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
2.3.21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审核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22 市审计局:负责对减灾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3.23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积极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在灾区工作、旅游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确保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协调争取和妥善接收国境外捐款捐物,支持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稳妥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到灾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严密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救灾捐款捐物及其活动的监管工作;及时转交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省州和海外华侨社团致市上有关组织和领导的慰问信函。
2.3.24 市工商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相关登记费用;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照法定职责协调发改、物价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恢复重建步伐,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3.25 市安监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2.3.26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2.3.27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
2.3.28 市扶贫办:负责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耐低温、能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及生产自救项目的扶持力度。
2.3.29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30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相邻市州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31 张掖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张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3.32 68307部队:组织抢险救灾,协助当地政府维持社会秩序;帮助转移安置灾民、支援灾区恢复重建。
2.3.33 武警张掖市支队、武警张掖市森林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3.34 市科协: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减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2.3.35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等知识。
2.3.36 武南车务段张掖火车站: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当地铁路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2.3.37 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完成抢险救灾紧急航空运输任务。
2.3.38 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张掖管理处: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2.3.39 张掖供电公司:接受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张掖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张掖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开展减灾救灾课题研究,组织专家适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63号)等规定,合理分配上级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落实本级救灾工作经费。
3.1.1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市级和县(区)政府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级和县(区)财政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市级和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市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救灾设备和装备。市政府所在地建立大型避难场所,县(区)政府所在地建立中型避难场所,易灾多灾县(区)政府所在地建设综合性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商务、卫生、安监、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3.6 社会动员
3.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3.6.2 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3 建立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组织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卫生、地震、气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3.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8 宣传和培训
3.8.1 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防灾减灾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8.2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的专业优势,开展灾害应急避险演练,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四章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畜牧局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2 灾情管理
4.2.1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人口)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民政局,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民政局,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4.2.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在每天8时30分前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市级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4.2.4 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5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减灾委成员单位要为灾害损失评估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第五章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4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向市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并通知市减灾委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同时向省民政厅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民政部门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民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的发放,并向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张掖军分区、68307部队、武警张掖市支队、武警张掖市森林支队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5)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配合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开展灾害评估工作、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请市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向省民政厅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并通知市减灾委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同时向市长、省民政厅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民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并向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向市长、省民政厅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通知市减灾委其他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同时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省民政厅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民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并向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指示,市减灾委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省民政厅报告。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进入Ⅳ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通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同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省民政厅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的情况,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视情况适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提出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根据灾区需求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生局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省民政厅报告。
5.5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第六章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应急救助
6.1.1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灾区政府确定紧急转移人员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确认。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6.2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1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灾区政府确定“三无”(无住房、无自救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确认。
6.2.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人员核定、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县(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于10月20日前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情况和请款报告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3.2 根据省上下拨资金,结合各县(区)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吃饭、穿衣、取暖和因灾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
6.3.3 县(区)民政部门提出需发放生活救助资金的受灾群众名单,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打入“一册明”、“一折统”,所发资金要在“一册明、一折统”或《灾民救助卡》中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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