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基层政务公开>社会保险

视同工伤的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日期:2025-02-19 15:40:39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引号 620702062/2025-0002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2-19 15:40:39 是否有效

1.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视同工伤的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伤残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伤残职工伤残程度的一次性补偿,职工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后,已经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待遇中的一次性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等同,因此不应重复享受。

3.工伤期间单位能少发工资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