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62/2024-0011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9-09 15:44:17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全区各参保企业: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通知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参保登记,为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工伤保险费实行当月核定、当月缴纳,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于每月25日前办理人员增减变更并完成申报缴纳费款。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费,只参保不缴费或擅自延期缴费,均属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不得少报、漏报、瞒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按月将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各用人单位要以构建和谐劳动用工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月申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发生工伤事故时未按期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切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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