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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4-03-29 10:24:18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引号 620702062/2024-0005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3-29 10:24:18 是否有效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1.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线上申领:甘肃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rst.gansu.gov.cn/)选择参保地→点击用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用户登录→点击个人办事→我要办 →失业保险服务 →失业保险金申领→选择参保地→填写基本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线下申领: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审核未通过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领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或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一年;
   2.申领人员失业原因为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失业保险金当月申领,次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283》号)精神,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一类区1638元,二类区1593元,三类区1548元,四类区1503元。甘州区属三类地区执行1548元。上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04号)精神,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收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或已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主动退还。对拒不退还的,采取“三步走”的方式:一是由社保经办机构通知责任人退回资金;二是对于接到经办机构通知后仍不退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资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是责任人接到行政决定仍不执行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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