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20702062/2024-00052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3-29 10:24:18 | 是否有效 | 是 |
1.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283》号)精神,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一类区1638元,二类区1593元,三类区1548元,四类区1503元。甘州区属三类地区执行1548元。上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收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或已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主动退还。对拒不退还的,采取“三步走”的方式:一是由社保经办机构通知责任人退回资金;二是对于接到经办机构通知后仍不退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资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是责任人接到行政决定仍不执行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