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民政府 2023-2024年度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索引号 | 620702072/2023-00150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11-08 09:08:35 | 是否有效 |
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草原和湿地火灾,保护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张掖市人民政府2023-2024年度森林草原禁火命令》《甘州区人民政府2023年秋冬季和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在全区辖区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生态治理项目区及距林草地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林缘区、草缘区、湿地边缘200米范围内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烧纸钱、点香蜡、燃放烟花爆竹、烧芦苇、烧田埂(坎)、烧秸秆(废旧地膜)、烧迹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未经登记检查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及边缘区举行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五)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草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爆破、狩猎、涉火作业、涉电作业、烧火驱兽等违规涉火活动。
(七)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严禁在三级及以上有风天气进行任何用火行为。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它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方可用火。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林长制,推进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靠实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压实林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的乡镇、国有林场(站)和营林单位,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联控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牧)区景点等重要风险点要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三)进入林草区的车辆和个人,严格执行扫“防火码”进入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车、发放宣传单、设立警示牌和标语等各种方式,普及野外火源管理、安全用火等相关法律及规定,引导群众转变传统用火观念,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营造全民参与、全民关注的浓厚防火氛围。
(五)各乡镇、林草、公安、应急、湿地、自然资源、森林消防等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巡逻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全区各乡镇、区森林草原防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草原禁火命令。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用火举报电话:0936-8868810;0936-8243091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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