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印发甘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72/2023-00081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6-09 14:50:00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了《甘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现印发执行。
甘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3年6月8日
甘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甘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汛指)工作,充分发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职能作用,确保全区防汛抗旱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区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第二条 区汛指组成人员:总指挥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若干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督察专员、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武警张掖支队甘州中队指导员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湿地局、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地震局、区气象局、区供销社、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人);区森林消防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黑河水电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区汛指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接替工作的同志接任指挥部工作。
第三条 区汛指的办事机构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汛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执行上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和指令。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区汛指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防汛抗旱决策部署;指导做好较大及以下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重要水工程调度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全区各部门、乡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防汛抗旱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协调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第七条 区水务局指导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所属水工程防汛安全和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及信息发布;承担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期间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各地排查整治河洪道及水工程防汛风险隐患、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汛期巡查等;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汛情、旱情预警预测分析报告,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第八条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落实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相关技术支撑等工作;监测分析天气形势、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和旱情、雨情服务。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洪灾害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建筑工程安全度汛的行业管理工作,做好行业内各项防洪抗旱工作;指导开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安全运行;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和汛期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全区城市供水保障,在遇到高温干旱天气时及时启动供水保障应急预案,协调各有关方面,确保城区供水安全。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全区公路、桥涵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督促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督促修复水毁公路、桥涵等设施,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运送。
第十一条 区汛指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区汛指报送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其处理,以及相关的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相应分析材料和意见建议,并按照区汛指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三、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区汛指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处理重要问题的制度。区汛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紧急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区汛指全体会议由区防指总指挥主持,出席人员为区汛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主要议题是分析防汛抗旱形势,研究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原则上每年汛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
第十四条区汛指紧急会议根据各地发生的重大汛情、旱情、灾情等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应急抗旱工作。会议由区汛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其委托的副总指挥主持,出席人员为区汛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专题会议是指以区汛指名义召开的研究部署重大洪涝和干旱灾害处置等专题工作的会议。根据专题会议内容,由区汛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区汛指各项会议形成的指挥决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由各乡镇、街道和有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四、日常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区汛指各成员单位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的同时,要按照甘州区防汛抗洪和抗旱应急预案、成员单位防汛抗洪和抗旱职责及区汛指的统一部署,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全区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向区汛指提交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意见。
第十八条区汛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信息,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个科室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科级负责人为联络员,保持与区汛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第十九条区汛指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区汛指组织的防汛抗旱检查、会商研判、抢险救援、抗旱救灾、督查指导等工作,提供技术及专业支撑,并及时对防汛抗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区委、区政府有关防汛抗旱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区洪涝干旱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汛指统一发布。区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区雨情。
第二十一条区汛指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灾情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向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防汛抗旱形势和工作动态。区汛指办公室根据区汛指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协调推进工作。
五、行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汛指制发的文件主要包括:
1. 向市汛指、市汛指办公室及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防汛抗旱工作;
2. 印发区汛指关于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和规范性文件;
3. 向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传达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以及部署重大工作;
4. 向乡镇、街道、成员单位下达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救援等重大指令;
5. 其他应以区汛指名义发文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区汛指各类文件一般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指挥兼区汛指办主任签发;重大决策部署、应急抢险救援的文件和重要报告,由副总指挥视情呈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第二十四条 区汛指办公室负责区汛指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汛指印章管理和用印审核。区汛指有关成员单位需以区汛指名义制发文件的,应送区汛指办公室审核,由副总指挥签发或视情呈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签发,按程序制发文件。
第二十五条 涉及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部署,部门间应充分沟通协商,按程序会签后报批。
六、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区汛指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区汛指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工作规则,严格执行工作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七条区汛指组成人员及各成员单位未按工作规则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大小,采用口头警告、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方式给予处罚。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汛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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