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基层政务公开>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4-11-19 16:02:56 发布机构:税务局
索引号 620702092/2024-0003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税务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11-19 16:02:56 是否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