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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工作规定

发表日期:2024-01-24 18:50:00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甘州分局
索引号 620702006/2024-0001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甘州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24 18:50:00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人口信息查询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向本省公安机关申请查询有关户籍人口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户口登记信息项目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省办理户籍业务的公安派出所(含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政大厅、办证中心等机构,下同)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查询单位)负责受理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申请。

第四条  律师申请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应当向查询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及复印件;

(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三)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当加盖印章,并载明查询事由和查询对象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出生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不予受理查询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未按本规定要求填写的;

(三)申请查询信息不属于户口登记信息范围的;

(四)申请查询事由不属于承办的法律事务需要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出具查询证明等形式。律师收到查询结果后,应当在《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申请表》查询结果栏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证明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查询单位统一出具《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注明“查询用途:仅限……使用”,加盖查询单位的户口专用章。

第九条  查询结果证明,一般应当场出具。查询单位因系统故障、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查询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第十条  查询单位应当将本规定第四条中所列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并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属于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查询单位还应当建立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人口户籍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申请查询人口户籍信息的律师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对提交虚假材料办理人口信息查询或者违法泄露、不当使用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律师规范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及时核查公安机关通报的有关律师违法违规查询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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