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
索引号 | 620702071/2024-00084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8-22 08:41:22 | 是否有效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
(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陇剧,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陇剧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陇剧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传播交流、创新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陇剧,是指以庆阳市环县一带陇东道情皮影戏为基础,吸收当地以板腔体与曲牌体结合为特征的民间音乐等艺术发展形成的唱腔抒情婉转、嘛簧浑厚悠长的戏曲剧种。
第三条 陇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陇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陇剧的剧目、剧本、曲谱、声腔、语言、音乐、传统表演程式和技艺;
(二)陇剧特有的乐器、服饰、道具、布景等实物以及其制作技艺;
(三)与陇剧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影音资料、场所设施;
(四)与陇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四条 陇剧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传承、发展并重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陇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陇剧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经费支持陇剧资源调查、创作展演、品牌保护、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创新发展、场地设施设备建设、交流合作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陇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陇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陇剧资源进行调查,开展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建立陇剧档案资料库。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进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
进行陇剧资源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陇剧资源调查,提供陇剧资源信息。
陇剧档案资料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便于公众查阅、利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陇剧剧目及品牌的保护。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陇剧名剧、名家保护名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认定陇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体制机制,支持其创新发展,提升创演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陇剧创作扶持力度,打造凸显地方特色、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陇剧精品;指导、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和陇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申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陇剧演出空间,加强陇剧传习、排练、演出场所建设,改善创演设施条件。
第十一条 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应当推动陇剧艺术的挖掘、保护、传承、发展,发挥其在陇剧创作、演出、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民营陇剧院团,建设陇剧展示、传习场所,开展陇剧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省陇剧院指导基层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及群众性陇剧团队加强艺术创作项目规划,开展陇剧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创排优秀陇剧剧目,提高演出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陇剧保护传承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陇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的公益性演出;
(三)开展陇剧理论研究;
(四)购买优秀陇剧创作服务;
(五)其他有利于陇剧保护传承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陇剧院团、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开展陇剧基础研究、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为陇剧保护、传承、创新、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陇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加大陇剧师资、教材编写、剧目创作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探索建立陇剧人才教育教学模式,完善陇剧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
鼓励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设立工作室等形式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育。
第十七条 鼓励陇剧进校园,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通过成立陇剧社团、兴趣小组,与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合作开展演出、讲座、研学等形式,宣传和推广陇剧。
第十八条 鼓励陇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收徒传艺,采取传帮带等方式传授陇剧;支持陇剧工作者、民间艺人开展陇剧传承、创作指导、公益辅导培训等活动,培养本土陇剧人才。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陇剧编剧、导演、作曲、表演、舞美、评论等优秀陇剧人才的选拔培养,建立陇剧人才库。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文化等主管部门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长期服务基层或者引进的优秀陇剧人才,在职称评价中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推动陇剧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利用特色村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等相关场所,体现陇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等展示、展演陇剧。
鼓励和支持推出具有陇剧特色的文化旅游演艺项目,培育陇剧体验基地,合理利用陇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陇剧宣传推广,推动陇剧的省际交流、剧种交流、国际交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展示优秀创作成果,提升陇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研究机构、陇剧名家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陇剧艺术交流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为陇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展演、展播,开设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对陇剧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在剧目创作、唱腔音乐、表演形式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创作、编排、演出优秀剧目。
鼓励陇剧院团(演出团体)与演出院线合作进行驻场演出和巡演;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陇剧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陇剧剧目表演、历史档案、文献资料等文化数字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陇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捐赠实物资料、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陇剧保护传承,形成政府扶持、院团筹措、社会融资、市场运作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第二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陇剧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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