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州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甘州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甘州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张掖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州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甘州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或较大及以上事故防范和先期处置。
工作原则: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我区矿山(含尾矿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甘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监委、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区总工会、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矿山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乡镇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挥、协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救援;在全区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的工作;指导各部门、矿山企业制定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根据救援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和修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宣传报道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维持现场秩序,做好警戒,疏散人员,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车辆进出有序;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现场控制;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按区政府决定,负责及时拨付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所需车辆的调度保障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调配工程机械。
区人社局:负责人员因工死亡认定及工伤等级鉴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家属的接洽,以及做好伤亡人员工伤保险金的核定、发放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负责事故矿区地质、水文情况的探测,事故矿山实际开采状况、超层越界、矿区范围等情况的确定。
区民政局:配合做好伤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善后及抚恤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负责事故矿山环境危害程度的监测。
区总工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接洽,以及抚恤救济发放;负责维护事故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部署,派出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市矿山救护大队:按照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部署,派出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区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灾难现场供、用电及应急装置的架设;快速修复事故矿井受损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四)应急联动机构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设立以下专业工作小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治安保卫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甘州分局
成员单位: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森林消防大队、区气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张掖区域救援中心、社会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救援队伍以及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区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区气象局、区地震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森林消防大队、区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在先前建立的安全生产和应急专家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工作,开展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广电台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进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风险防控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以及尾矿库溃坝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二)监测与预警
1.监测
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应急、发改、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乡镇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2.预警
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应急管理局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解除预警。
四、运行机制
(一)信息监控与报告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区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分析研判、处理上报等。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制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重大危险源直接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事故报告和处理
1.报告程序
(1)矿山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2)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2.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矿山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救援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3.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和对事故区域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还应当立即拨打110、119报警电话。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属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属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4.前期处置
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先期救援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区级响应级别。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发生一般(IV)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事故或险情超出区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四)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管理局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应立即组织应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救援行动,组织企业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5)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6)其它必要的先期措施。
2.启动应急预案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作出如下处置措施(其中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市上、省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3)区应急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救援专家,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职责,赶赴事发现场救援。
(4)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专业工作小组、救援队伍配合、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现场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开展先期救援处置工作的同时,要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在救援过程中,若出现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难,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必须继续实施救援等情况时,经过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
4.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事故救援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浓度、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五)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发布,应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信息发布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及时澄清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把握舆论导向。
(六)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处置工作宣布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相关机构随即撤销。
应急结束后,参加救援的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械,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资料,写出救灾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后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一)抚恤、补助和补偿
对事故灾难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二)保险理赔
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三)总结评估
应急状态结束后,事发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同时,要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前,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重大、特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区应急管理局是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和传递矿山事故信息。
(二)队伍保障
区应急部门、各矿山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同时,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强化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圆满完成救援任务。
(三)技术保障
建立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必备井下各种图纸资料,并有专人专柜妥善保管。
(四)装备保障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救援队伍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五)交通运输保障
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区公安交警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六)医疗保障
区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七)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各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同时,要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掌握本企业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等,并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
(八)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备案和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张掖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本预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三)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矿山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定期对矿山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各矿山企业及矿山救护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八、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甘州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2.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联系方式
3.甘州区重点非煤矿山联系方式
附件1
甘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张晓龙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范天兵 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光耀 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剑波 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 马 超 区湿地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曹振国 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局长
靳建民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徐国宏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杨宏年 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局长
张富区 发展改革局局长
袁彦林 区工信局局长
曾立国 区民政局局长
华 军 区财政局局长
陈向东 区人社局局长
宋福涛 区住建局局长
林玉生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晓丽 区商务局局长
李红新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姚正国 区总工会主席
张丰斌 区供销社主任
焦江伟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郭 卫 区供电公司副经理
王三海 梁家墩镇政府镇长
王 莉 上秦镇政府镇长
贾志勇 新墩镇政府镇长
武学珍 长安镇政府镇长
柴 玉 党寨镇政府镇长
陈文晖 大满镇政府镇长
薛洁中 沙井镇政府镇长
曹增峰 甘浚镇政府镇长
潘万雄 三闸镇政府镇长
王开锋 乌江镇政府镇长
滚多龙 碱滩镇政府镇长
高海洋 小满镇政府镇长
张 浩 明永镇政府镇长
张娟娟 安阳乡政府乡长
任学斌 龙渠乡政府乡长
郑晓伟 花寨乡政府乡长
马向阳 靖安乡政府乡长
再 雅 平山湖乡政府乡长
汪兰兰 东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魏 丽 西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玉杰 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磊 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蒋金花 火车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建明 滨河新区街道筹备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