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10/2024-00040 | 发文字号 | 财税〔2024〕23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11-15 09:50:00 | 是否有效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2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和专利权补偿期年费属于专利收费的子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利收费”(103043401)科目。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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