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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85号 提案的答复

发表日期:2022-10-31 15:08:59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620702073/2022-00053 发文字号 甘州市监报〔2022〕7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0-31 15:08:59 是否有效

民建甘州区委员会:

您在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微商销售自制食品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网络食品监管工作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网络食品消费安全,召开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约谈会4次,在全范围内开展网络订餐经营专项检查865户次,全面推进网络餐饮“后厨直播”和外卖食品“食安封签”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利用电脑及手机美团饿了么等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查看辖区内提供网上外卖服务的餐饮单位,并对网络订餐线下制餐点实地查访。重点检查入网经营的餐厅名称、地址的真实性、一致性;《食品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以及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及卫生条件等。

二、微商食品安全的现状

微信是一种社交软件,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已成为我们生活与工作最常使用的。鉴于微信是即时通讯和社交软件,而非典型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使用者绝大多数是未经登记备案的自然人,且并不销售商品,我局并未将对微信用户进行网络交易监管。

但随着网络科技的发达进步和支付功能的拓展便携,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应运而生、日渐繁荣。经查,微信销售自制食品正常分2类情况,一类是有实体店,并且领取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健康证,以店铺的名称注册微信公众号或用店主及营业员的微信对其实体店和制售的食品进行宣传推介,即使有违法违规行为,也便于溯源和处理。这些网店平时依法依规经营,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或消费纠纷,我局第一时间找到涉事商家进行调解或查处。

还有一类就是没有实体店,也没有相关手续,纯粹就是个人在家里自制食品发到微信群和朋友圈展示和产品推销,并无特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直接上门购买,有的还送货上门,不过这种情况我不多,截至目前也未发现和收到一起此类投诉举报。由于对方是自然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不是投诉举报,我局难以找到当事人,而微信群和朋友圈一般只有群成员和好友才能看到,有问题一般会私下妥善解决,再加上网络的虚拟性私密性,关系一般的投诉举报也未必能发现真正的经营场所,这类情况很难监管到位。

三、下一步打算

根据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要求,像对实体店一样,我局同样未放松对网络销售食品行为的监管,因为未经许可自制食品网上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一旦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如果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确定场所,我局会发函向相应平台或公安部门调取核实网店主人的具体位置,并请公安部门配合一同上门调查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一律按无照经营进行取缔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过后,具备经营条件的,责令其办理相关证照手续,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依法守规制售食品;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再经营。

下一步,我局将依据网络市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针对微销售自制食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通过加大宣传引导和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网络交易监管与执法水平,提高网站平台负责人和网店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引导经营者亮照依法经营。同时依托12315投诉举报热线,确保网络消费的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是强化平台的主体责任,及时消除违法主体。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强化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督促平台利用地位优势,对内部的网店在持照经营方面应办全办、应亮全亮,并在醒目指定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亮明身份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同时督促平台利用技术优势,及时监测平台内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屏蔽相关信息,引导其合法守规经营。

联系单位及电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517879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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