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人大常委会第一轮联系走访第6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620702013/2024-0001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区水务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5-19 20:14:23 | 是否有效 | 是 |
对区人大常委会第一轮联系走访第6号建议的答复
马新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满镇农户终端计量水表由供水公司免费提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交办文件后,我单位立即派员与你联系,走访3次,在訾家寨村委会共同学习了《甘州区物价局关于甘州区农村集中供水厂水价的批复》、《关于印发<甘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办法,并就农村人饮供水相关政策与您进行了解读。随后,我们与您共同到訾家寨村6、7、8社甘州区农村饮水工程河东水厂建设项目村社管网现场商讨解决相关问题并与村社居民就农村供水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现将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大满灌区水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甘州区物价局甘区物价〔2018〕52号文件《甘州区物价局关于甘州区农村集中供水厂水价的批复》,批复内容如下:全区农村集中供水厂实行统一水价。收费标准区分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取水水源及用途的不同分别核定为:(1)取水水源为地表水的,水价核定为2.0元/立方米。(2)取水水源为地下水的,水价核定为2.4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核定为3.0元/立方米。以上价格中地表水含0.005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地下水含0.1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水费的收取管理方式根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区政办发〔2018〕161号)文件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第(一)项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2.依照核定的价格向村级管理单位计量收费,计量收费到村;第(二)项村社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供水经营单位核定的供水量和水费总额向用水户收取水费。
我灌区在2020年实施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将我灌区在大满镇范围内的人饮社井和小区井进行了改造,将原有水表更换为物联网NB水表186块,经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计量计费措施,力争达到安全供水、分级管理、公平计量、分类计费、依法缴费的管理要求,水厂的管理水平及运行效益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水厂供水计量设施进行改造是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尽快步入规范化管理进程必要措施。
根据甘州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出台的《甘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规定,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
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责任。联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网及设施分三级责任单位管理,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信息化监控系统、村级以上输水管网由水利管理机构管理;村内输配水管网及设施由村集体或各用水户协会管护维修;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农村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含驻乡镇单位、学校、企业、农林场、养殖场等),从配水管网接口处到用水终端的管网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护维修。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大满镇9348户农户安装自来水智能水表应由受益村社及用水户自己承担安装。
下一步灌区将积极做好农村人饮工程前期规划设计,积极上报争取国家投资,加大农村人饮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切实做好农村农村人饮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感谢您对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甘州区水务局
2023年5月19日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
联系单位及电话:区水务局0936-86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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