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人大常委会第一轮联系走访第12号建议 的答复
索引号 | 620702013/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区水务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8-09 19:55:16 | 是否有效 | 是 |
对区人大常委会第一轮联系走访第12号建议的答复
李永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从今年开始,水管站、电管站对农业生产水电费实行核定用量,要求农民先行购买定额水、电量,(机井水费0.2元/立方米,电费0.23元/度)。因日常生活生产中农民无法掌握具体的实际用电、用水量,使用量超过购买的定额水电费后,需要再次购买水电费,(水费价格为0.4元/立方米,电费0.3元/度)导致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民负担较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解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使用量超过购买的定额水电费后,需要再次购买水电费,水费价格为0.4元/立方米。目前,甘州区水务部门收取的费用由水资源费和水价水费两部分构成。
1.水资源费收取是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规定执行。地下水水资源费按每方0.01元征收,以井口计量。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照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地下水在控制指标内用水,执行批准的标准水价;超控制指标10-30%,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1倍征收;超控制指标30-50%,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2倍征收;超控制指标50%以上,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3倍征收”。
2.水价水费是按照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甘州区水务局水费征收严格按照《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区政办函(2022)11号)文件执行,我区从2021年起,全区继续实行统一定价,分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水费: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每年2元。
(二)计量水费:地下水以井口计量,按0.09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三)末级渠系水费:地下水以井口计量,按0.02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鉴于甘州区指标性缺水问题比较严重,按照国家“四水四定”原则和《地下水管理条例》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政策要求,为加强全区地下水管控,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持续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2月16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甘州区2021-2025年水资源配置方案>的通知》(甘区政办函[2022]13号)文件,各水管单位严格按《方案》下达的用水户指标进行配置收费。根据《甘州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地下水在控制指标内用水,执行批准的标准水价;超控制指标10-30%,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1倍征收;超控制指标30-50%,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2倍征收;超控制指标50%以上,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3倍征收”。
农业计量水费是按照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计算的,多用水,多交费,目的是避免狠水深灌、浪费水的不良灌水习惯,倡导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发挥好管灌节水工程的效益,才能既高产,又省水省费。
在区政府2022年2月下发配置方案后,通过去年一的运行,我们发现在农业灌溉过程中,全区绝大部分农业用水户用水量控制在区政府分配指标以内,执行标准水价。只有部分高耗水作物如蔬菜每年平均种植茬数在3茬左右,耗水量较大,实际用水量远超出配置指标水量,超出的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水务部门是按省、市、区规定的水费和水资源费标准按方收费,水务部门无权降低水费标准。
甘州区水务局
2023年8月9日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
联系单位及电话:甘州区水务局0936-886363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