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20702075/2024-00010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2-20 21:17:34 | 是否有效 |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为什么要出台《意见》?哪些烈士亲属符合异地祭扫组织保障范围?有哪些组织服务方式?可享受哪些服务保障?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请看有关解读:
由于历史等原因,许多革命年代牺牲的烈士没有安葬在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近年来,烈士亲属到异地祭扫烈士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据统计,2019年清明假期三天,前往各地烈士纪念设施祭扫的烈士亲属约15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是跨区域祭扫的烈士亲属。
所以,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满足烈士亲属缅怀纪念需求,是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对大力弘扬英烈精神、关心关爱烈士亲属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英烈褒扬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尊重关心烈属作出重要指示。《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的实际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异地祭扫长效工作机制,规范组织服务工作,在全社会树立缅怀英烈、尊重烈属的良好风尚。
针对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有关部门一直高度关注,2010年国家就曾经出台过相关政策,可以基本解决赵斗兰母亲等类似的需求。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相关规定已不能满足烈士亲属的祭扫意愿和实际工作需要。《意见》的出台就是以需求为导向,适应新时代异地祭扫工作发展需要,切实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保障好、实现好烈士亲属权益。《意见》在祭扫服务对象、组织祭扫频率、经费保障标准、审核办理流程及相关证明文件样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为有困难的烈士亲属解决出行和费用方面的难题提供了政策依据。相信随着《意见》的执行,烈士亲属“祭扫难”的问题能得到根本解决。
《意见》明确,因烈士未安葬在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省份,烈士亲属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省份开展祭扫纪念活动的,各地按规定提供服务保障。对比此前制度,有两方面政策突破:一是明确了“安葬地”的概念,指出“安葬地是指烈士墓或者骨灰存放处”,烈士墓包括单体墓和合葬墓,但不包括衣冠冢;二是增加了“纪念地”的概念,充分考虑安葬在境外或在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烈士情况,指出“在我国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可就近选择一处专门纪念烈士的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或者篆刻烈士姓名的烈士英名墙作为纪念地”。
《意见》规定“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对比原制度,该规定适度扩大了适用范围,充分考虑到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情况,更加体现人文关怀,从政策层面加大了对烈属的关心关爱力度。
《意见》明确了“组织祭扫”和“自行祭扫”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烈士亲属可以自行选择祭扫方式,均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对比此前制度,一方面是提高了祭扫频率,从“每三年一次”调整为“每年一次”, 同行人员不超过三人,更加符合祭扫习俗,基本能够满足烈士亲属的祭扫需求;另一方面是考虑到部分烈士亲属年岁较大或者身有残疾、体弱多病的情况,明确需自行安排1名身体健康的亲属陪同祭扫。
《意见》明确了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的组织保障标准,针对参与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由负责组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省际城市间交通及食宿费,由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针对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省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保障主体和保障标准的明确,可较好地解决此前各地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
《意见》规定了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期间在交通出行和文化服务方面的优先优惠政策。交通出行方面,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乘坐交通工具,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可优先购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可优先通行,并优先享受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文化服务方面,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减免门票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异地祭扫办理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制定计划、开具证明、通报信息四个环节。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申请,提供相关信息。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审核祭扫需求,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计划,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安排本地区异地祭扫活动。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祭扫活动前统一开具并保管“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
首先是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其次,《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辖区内祭扫规范,切实做好本地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最后,我们正在以“文明祭扫从我做起,英烈精神代代相传”为主题,制作《文明祭扫宣传手册》、海报和视频,在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和烈士陵园发放,公布优先优惠政策,提倡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祭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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