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众征求意见公告
索引号 | 620702074/2022-00040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05-17 16:34:21 | 是否有效 |
为切实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透明度,扩大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张掖市立法条例》《张掖市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办法》精神和市政府要求,现就《张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5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发展大道中央商务广场东侧张掖市司法局办公楼(区法院)13楼张掖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邮政编码:7340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ysflf@163.com;
三、联系人:王琳,联系电话:0936-5992793,传真:0936-5937170。
附:《张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张掖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4日
张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建设幸福美好新张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具体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爱党爱国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个人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二)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三)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四)参加集会,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次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或让行;
(六)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八)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不影响他人;
(九)遵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礼仪规范,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十)文明旅游,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和景区公共秩序,爱护景区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地质遗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十一)文明就医,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医护工作人员不传播不泄露患者信息;
(十二)公民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积极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不在自然保护区内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倾倒垃圾,避免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二)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扔烟头、果皮、果核、塑料袋、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地面、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五)不在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六)不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七)文明祭扫,不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抛洒、焚烧祭奠物品;
(八)遵守饲养畜禽的有关规定,合理避免声响、气味影响或干扰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环境;
(九)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或者减少渣土、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质量。
第八条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违反规定横穿马路、翻越或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三)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四)禁止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损坏、抛弃;
(六)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逆行或乱穿马路;
(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禁止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疏散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八)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要规范服务、文明待客,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违反规定甩站、甩客、欺客和拒载,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九)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应低速缓慢通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十)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不得在道路边随意设置广告牌。
第九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利益,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维护网络文明,理性表达、文明互动,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网络运营者要依法办网,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
(二)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园聚众滋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教育工作者不体罚、侮辱学生;
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管理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有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得占用小区绿地、空地、空间饲养宠物、家禽、家畜、种植蔬果等;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他人车位,不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维修热水器、空调和排烟设施,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充电行为,不飞线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得使用载人电梯搭载电动车、自行车等。
第十一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进入禁犬区域;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四)饲养人和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种相关疫苗,不得随意弃养犬只。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宠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开展多样性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倡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依法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和器官。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尊师重教、拥军优属、崇尚英烈等活动,积极参与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倡导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和普及活动,提升文明素养。
倡导孝老爱亲、家庭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鼓励和提倡婚嫁文明,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铺张浪费。
鼓励和提倡节俭丧葬,自觉抵制大操大办。
第十五条 鼓励和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行劝酒、酗酒;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生活用品;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五)开展体育锻炼,参与全民健身行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全民阅读。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和公共书报刊亭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环卫、交通、文体、无障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各类窗口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设置“学雷锋志愿服务岗”和“一米线”、禁烟标志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制定关爱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政策,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的促进和宣传。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建立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开展移风易俗和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活动。
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公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投诉反映,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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