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66/2023-00030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5-30 15:50:08 | 是否有效 |
甘发改价格〔2023〕30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精神,现就甘肃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甘肃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标准。
三、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我省分摊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别为401.6万元、7228.6万元和9638.1万元(含增值税),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政府性基金执行现行标准。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6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2分钱。
四、自2023年6月1日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315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可选择变更为两部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315千伏安的新增及存量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执行周期最少为3个月。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对实行两部制电价,免收需(容)量电费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等,继续沿用现行政策,后续国家政策调整时我省同步执行。
五、线损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按照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国家公布的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2.31%分时段计算线损费用,实际执行中产生的代理采购损益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六、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要落实输配电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建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业扩报装、表计计量、变更用电、电费发行等系统功能适应性改造,调整完善电费账单和供用电合同内容。做好政策解读、政策宣讲和上门服务,积极指导用户根据自身负荷科学合理选择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加强电价监测分析,主动帮助用户熟悉市场规则,分析用电特性,通过优化用电习惯、合理报装容量、有效参与市场等方式降低用户用电成本。
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并对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我省分摊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按月分摊、年度清算,结算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每年5月底前分别将有关数据材料和执行情况报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png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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